最近,朋友們都在爭論一個話題,國家新出的政策養老保險能不能繼承,有說可以的,又說不行的,其實這兩種都對,如果非要確切說法的話,應該是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由指定繼承人繼承。
國家新出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參保人員退休后死亡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其余部分并入統籌基金。繼承額按如下公式計算:繼承額=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戶余額×退休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占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的比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開始征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的公眾意見。草案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待遇,并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社會保險法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對于未繼續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后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員,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于不愿意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不愿意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草案明確規定,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現有規定執行。
為了規范管理,草案明確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戶余額繼承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同時,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繼承。
草案還明確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具體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城鎮居民的個人繳費、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實行實賬管理。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問題咨詢一:
12月15日訊市民王先生打來電話咨詢:“我父親去年過世了,之前父親的單位為其繳納了一定的養老保險,因為這些問題我們都不懂,直到給父親辦理戶口注銷之后,經過親戚們的提醒,才想起來,我們想問問,這些當初給父親繳納的保險金,可否移至母親名下?如果能,該怎么辦理?”律師介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因此,王先生的父親的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上如果有余額,他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對于如何辦理個人賬戶資金的繼承,應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辦理。所需證件、手續,建議王先生到他的父親參保的社保機構去咨詢具體細節即可。
問題咨詢二:
株洲市民唐先生,由于64歲的父親還未交代好后事就撒手人寰,迷茫的他撥打本報熱線28670011求助。問題一:單位為父親購買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這一部分保險能不能提???市人社局答疑:養老保險部分,參保人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余額中除政府補貼的余額外,繼承人都可依法繼承。至于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死亡后,個人醫療帳戶余額可由繼承人繼續使用或一次性提取。不過,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失業保險,參保人死亡后,不能退取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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